关于对陈军勇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陈军勇: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对另类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关于对陈军勇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你作为另类子公司时任董事长,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陈军勇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