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辉、李晓东、赵媛媛: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辉、李晓东、赵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泓时代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建泓盈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建泓时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二是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建泓盈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陈志辉自2017年1月10日至今担任建泓时代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10日至2021年4月29日以及2022年8月15日至今担任建泓时代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辉、李晓东、赵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晓东自2020年11月至今担任建泓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赵媛媛担任建泓盈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建泓时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对该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建泓时代、陈志辉、李晓东、赵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志辉、李晓东、赵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30日